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对该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水罚决字〔2025〕3号),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索 引 号:
005692034/2025-0001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水罚决字〔202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水罚决字〔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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