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水利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2.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机构职能、领导分工、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文件解读、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建议提案、人事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权责清单”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二)公开形式
1.本机关将通过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slj.jiyuan.gov.cn)、“济源文明水利”政务微博、“济源水利”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2.本机关设立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综合行政二区8号楼8226房间
联系电话:0391-6633141
开放时间: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水利局信息网”首页的“政务公开”栏目进行查阅。
2.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示范区水利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6633141
传真号码:6633141
通信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八号楼二楼8226房间
邮政编码:459000
咨询时间: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1、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依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具体方式为:打开济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yuan.gov.cn/,点开政务公开一栏,然后点击右侧依申请公开,选择水利局后提出申请。
(4)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将申请表发至水利局邮箱sljwms@163.com进行申请。
2、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示范区水利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到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4、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