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水利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济源市水利局办公室
受理咨询电话:0391-6633141
传真号码:0391—6633141
通讯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八号楼二楼8226房间
邮政编码:459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依申请公开专用邮箱:sljwms@163.com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本机关将通过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slj.jiyuan.gov.cn)、“济源文明水利”政务微博、“济源水利”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2.本机关设立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综合行政二区8号楼8226房间
联系电话:0391-6633141
开放时间: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水利局信息网”首页的“政务公开”栏目进行查阅。
2.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水利局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水利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八号楼二楼8226房间)
受理时间(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5至9月份);08:00—12:00,14:30—17:30(10至次年4月份)
(2)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济源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水利局官网“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3)网上依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具体方式为:打开济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yuan.gov.cn/,点开政务公开一栏,然后点击右侧依申请公开,选择水利局后提出申请。
(4)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将申请表发至水利局邮箱sljwms@163.com进行申请。
2、申请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4、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