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34/2021-0002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26日
标  题:
​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办法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水利局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做好我市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要求,参照《河南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细则》(豫水建[2016]54号)、《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分类防治措施(试行)》(豫水建2017)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源示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利建设工程。

第二章  基本要求和防治措施

        第三条  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做到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的“六个到位”,即:开工前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其中应包含资金、物资、人员等保障和配套措施),及时报项目法人审批,并作为开工、安全监督等备案工作的资料之一。

        第四条  施工过程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场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场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应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配制沙浆。

        第六条  实施施工现场“三员”管理。中标价 1000 万以上的水利施工场地,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三员”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3号)规定,实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三员”现场管理。

        第七条  完善施工工地空气质量监控平台建设。全市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按要求全部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第八条  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费用预算制和工程开复工验收制。水利工程建设应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试行)》调整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各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和其他管控期内,严格按照市环攻坚办的管控要求,对施工场地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  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按照《河南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细则》(豫水建[2016]54号)、《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分类防治措施(试行)》(豫水建2017)16号)执行。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是项目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对项目建设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的组织单位,应在施工标招标文件编制中增加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等,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项目法人在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明确扬尘防治责任。

        第十四条  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代表水行政部门,对项目建设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监督责任。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十五条  由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牵头,每月至少对水利项目工地进行一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检查。

       第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代表水利局向项目法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

       第十七条  由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牵头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由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代表水利局向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下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警告通知书”,要求按新确定的时间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八条  新确定的时间到期后,由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牵头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复核,如仍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对该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情况纳入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考核重要内容,对先进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企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情况作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评审的重要参考,对表现优秀的优先推荐,对受到通报批评或立案查处的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管理不力,受到上级部门通报的,由局党建工作办公室牵头,按照《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对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交水政监察支队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水利局通报批评或立案查处的施工企业,将按规定上报省水利厅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批评或立案查处后仍不进行极积整改的,将依法依规对施工企业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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